发布时间:2025-03-08 00:42
回复时间:2025-03-14 18:56
因为最近乘坐轨道交通,各站点对于充电宝的携带标准不一致,导致有的站点能进,有的站点拒绝携带乘车,所以特地向政府部门确认充电宝携带指标以哪个参数为准。
我的充电宝电池能量显示111wh,额定能量为18000mAh,电压5V,这个时候以哪个数据指标为准。我看了重庆轨道交通发的文件上面说的是额定能量不能超过100wh,如果额定能量没有直接标注wh的,则通过公式wh=mAh×V得到结果。这样通过计算得到我的充电宝额定能量只有90wh,按照规定可以携带。但是有的站点以电池能量111wh作为判断的话则不能携带。
所以恳请领导部门百忙之中能看见我的问题之后,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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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重庆轨道交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重庆市公安局发布的《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渝公规〔2022〕10号)要求执行,目录中第二条限制携带物品“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中规定,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充电宝上有标识的以额定能量标识为准,没有标识的按公式进行计算。您的充电宝能量显示为111wh,已超过标准,故不能携带进站。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1日
受理于:2025-03-08 00:4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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