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26 10:13
回复时间:2018-03-12 19:27
现在梁平公路上有很多电动车(价格在两三万,能搭载三四个人的那种)行驶。请问相关部门:这种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上路合法吗?如果是机动车,为什么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就能上路?驾驶人还不乏有七八十岁的老年人。如果属于非机动车,为什么这种车又能在城市主要交通道路上混在机动车里行驶?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规范和明确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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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
一、我区电动车大致情况介绍
目前,我区保有的电动车型号类型和品牌名称繁多,大致主要分为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判定车辆属性的主要标准依据为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辅助标准依据为国家标准GB/T15089-2016《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国家标准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和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驾驶车辆上道路合法通行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辅助法律依据为《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
(一)关于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 (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由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上道路行驶有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除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外,其他车辆均属于机动车。
(1)涉及的电动两轮车和电动三轮车 此两类电动车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第3条关于“电动车自行车”的定义:“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等具体指标。故此两类电动车中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6条关于“摩托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应纳入摩托车范畴,再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1条关于“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对此类电动车定义为机动车。
(2)涉及的电动四轮车 此类电动车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2条关于“汽车”的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运载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 应纳入汽车范畴,再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1条关于“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对此类电动车定义为机动车。
(二)关于电动车上路是否合法的问题
(1)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 目前重庆地区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需要登记(即俗称上牌照),驾驶人也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通行规定通行即属合法。
(2)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驾驶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即俗称上牌照),驾驶人应当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在道路上的通行规定通行即属合法,反之,则不合法。
(三)关于对电动车的管理
截止2017年11月30日,我区电机动车保有量已高达6万余辆,且一直保持快速递增的趋势。电动车交通违法突出,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为此,区局高度重视,将电动车管理工作纳入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重点。同时,借助“区交安办”平台,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交安办的作用,对驾驶电动车违法载货载人、非法安装遮阳伞、逆向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整治。2017年,我区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电动车专项整治,全年共查纠电动车违法行为6万余起。其中,超员3673件,不戴头盔3309件,不按车道行驶1636起。扣留322台次,销毁100余辆。现场处罚1436起,劝导纠正交通违法放行63692起。组织电动车驾驶人现场以及到交警支队学习1000余场,学习人次达10000余人,开展宣传活动967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余万份,张贴(喷涂)警示标志29896份。但由于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存在“空白”。现有法律条款对电动车违法人的处罚力度较小,致电动车驾驶人违法成本低,违法现象突出。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职责未落实。我区电动车市场违规销售现象严重,致超标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和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大量销售至我区,安全隐患突出。
二、下一步措施
接下来,我支队将继续加大对电动车驾驶人的教育以及电动车的查处力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化整治。
以上内容为支队对您所提出问题的具体回复,如有疑问请咨询:53242202。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18年3月12日
受理于:2018-02-26 10:1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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