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01 07:51
回复时间:2018-06-13 20:22
我是江津在职职工,因妊娠糖尿病住院保胎,请问医保能报销吗?要完成什么手续才能报销?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保胎能否医保报账?”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如果您是江津区在职职工且您所在单位已为您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您可以在单位为您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生育生活津贴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 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第八条规定:“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瘀、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和子宫破裂等。” 由此,妊娠糖尿病属于生育产前并发症的范畴,若您在妊娠期间患妊娠糖尿病并给予治疗,且您的参保缴费情况已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可以报销治疗妊娠糖尿病的费用。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我们(联系电话:47557004或47516225)。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
受理于:2018-06-01 07:51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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