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3 18:11
回复时间:2018-12-26 16:07
在澜天湖滑雪场,购买门票却无法进入滑雪场,需强行租赁300-600元的滑雪板才能进入滑雪场,请问这样收费有依据吗?是哪个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请丰都县相关部门核查回复!强制消费太坑人!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丰都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南天湖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5‒2025年)的批复、丰编委〔2016〕61号文件、《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将此舆情形成丰旅投诉转函字〔2018〕第1号旅游投诉转办函转至澜天湖滑雪场行政主管部门丰都县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进一步的情况待丰都县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后进行回复。
丰都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经我委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函复如下:
1、关于游客投诉的“在澜天湖滑雪场,购买门票却无法进入滑雪场,需强行租赁300-600元的滑雪板才能进入滑雪场”问题。经查,游客购买门票后即可进入滑雪场,但出于安全考虑,滑雪场对滑道区域进行围栏,游客只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就能进入滑道区域;该安全防护装备,游客既可去滑雪场租赁,也可以去其他地方租赁,还可以自备,滑雪场不强迫游客必须在滑雪场租赁。但由于该游客当日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因此未经允许进入滑道区域。
2、关于300-600元租赁费的收费依据及核定标准的部门问题。
由于南天湖滑雪场向游客收取的是安全防护装备租赁费,并且也并未强迫游客必须在其滑雪场租赁,游客自备或者是在其他地方租赁的安全防护装备合格产品也可以;滑雪场只是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游客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滑道区域。因此,南天湖滑雪场与游客之间的安全防护装备租赁行为纯属民事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合同法》第四条、《民法通则》第四条、《民法总则》第五条以及《旅游法》第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滑雪场收取安全防护装备300-600元租赁费属于市场行为,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第八条自定,明码标价、游客自愿消费即可。
特此函复
丰都县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受理于:2018-12-23 18:11 评论: 0
声明:重庆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回复涉及网民隐私权、名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或作为新闻信源。同时我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