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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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至今监管缺位。现举报重庆市开州区临江供销合作社(历史名称:开县临江供销合作社;开县临江供销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要求你们依法从严查处。《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相关证据如下:
开州区税务局2018年12月答复:经调查,开州区临江供销社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的事实。2018年11月16日,开州区税务局临江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开州临税罚告[2018]2号)对纳税人进行告知。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临税罚[2018]1号),对临江供销社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帐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事实,决定处以1000元罚款,要求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受理于:2018-12-30 17:00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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