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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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江临天下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业主委员会同意,大量招投放广告,严重侵犯了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和公共收益的所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而该物业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该物业公司所投放广告的位置均属于业主公摊的建筑面积,既公摊面积,所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多年来,投放广告收取的费用也从未向各业主公开过。尽管广告投放的位置不影响小区业主的出行,但是整个小区住户均公摊了面积,实际上和小区是一个整体,因此,小区业主有权拒绝影响小区整体环境的广告投放在小区。业主多次与物业、居委会协调,都没有得到回复,在此,我们希望重庆市政府相关领导重视业主的诉求,敦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受理于:2019-09-09 12:30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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