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8 17:10
回复时间:2019-10-25 20:57
我在渝中区一事业单位工作,属临聘人员,和我相同情况的另有4人,工作年限短的有8年,最长的达19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购买了五险一金,但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单位拟用岗位调整,没有合适的岗位为由,进行解聘。
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除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外,是否有其他补偿?盼相关部门能有明确答复。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网友:
您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事业单位解聘临聘人员应如何补偿等情况的信件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牛,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感谢您的来信,如还有疑问,请致电63706224咨询。
特此回复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4日
受理于:2019-10-08 17:1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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