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8 09:36
回复时间:2020-05-23 12:12
我是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汪庄村13组低保户唐彦春,前年由我本人平好场地40平米,村里拉砖瓦修好安置房三间40平米,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今年前两个月搬进去,现在村里要拆除属于我私人所有100多平方且有产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的房屋,没有任何补偿。我是没有文化的农民且年纪已大,所以不懂。请问有关部门这样合理合法吗???问了镇政府也没人回答,望有关部门给予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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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据调查,永兴镇汪庄村13组低保户唐彦春,家庭人口1人,原房屋为土木结构,修建于1971年,建筑面积77平方米。2018年8月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D级危房(鉴定依据为承重墙严重开裂、部分有倒塌危险),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是拆除重建。 2018年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唐彦春列入住房保障对象,由于交通运输不便原拆原建将产生二次转运费,为了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村组和本人协调在“石两路”边另行选址修建了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2平方米,房屋结构合理设施设备齐全并于2019年入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原房是D级危房。我镇拟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危房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予以拆除。新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需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予以登记。
永兴镇人民政府
2020.5.23
受理于:2020-05-18 09:36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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