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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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开州区人民政府领导,开州区教育委员会会领导,您们好!我在这里问政的内容是教师入职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有,那么教师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国家教育部要求提高教师的地位,让教师能够获得职业幸福感在这里是不是就不能体现?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的教师调动如果没满年限,需按1万1年计算赔付违约,为什么在调动的过程不按合同执行,而是按3万1年计算。教师承担着社会的责任和家庭的责任,收入本就不高,再加上生活所迫,实属无奈才申请调动。本赔付1万的需赔付3万,本赔付2万的需赔付6万,本赔付3万的需赔付9万。申请调动已是生活困难所迫,实属无奈,再加上高额的赔偿金更是雪上加霜,无异于寒了老师的心。现问政开州区人民政府领导,开州区教育委员会领导 是不是有明文规定可以不按合同执行违约金赔付?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这是不正当失误的操作,可否退还多赔付的违约资金。
同时以上问政的内容真实有据,没有夸大,也没有捏造,望领导们查实!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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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于:2020-07-19 10:05 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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