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09 16:18
回复时间:2016-06-10 13:42
蟠龙镇政府典型的扶贫、复垦腐败导致县法院司法腐败
看重庆市九大机关如何惩治?
发文者:重庆冤民侯德明
发文时间:2016年6月9日(端阳节)
昨日,重庆市民侯德明因梁平县蟠龙镇人民政府2014年在全镇落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过程中,在 2014年全镇征收“农村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过程中,蟠龙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滥用其掌控的行政职权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坑害镇内群众,非法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向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政法委、市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发出请求依法督查,追究违法腐败行为,给控告人提供正能量并实施行政救济的控告及其证据材料,应当今日收到。
1、蟠龙镇人民政府2014年在全镇落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过程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规范性文件是为居住在高寒山区,深山峡谷等自然生存环境条件十分恶劣的群众,专门解决生存困难且须通过搬迁才能实现政策目的的重大民生政策。是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一致的。
而蟠龙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却滥用其掌控的行政职权,擅自改变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实施目的、安置方式和搬迁对象的确定。比如,把市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实施目的:“让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深山峡谷里和石漠化地区,因自然条件恶劣、地理条件复杂、耕地和水源等资源矛盾突出,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贫困群众,通过扶贫搬迁的方式来摆脱贫困,走上自我发展、脱贫致富的路子”擅自改变为“解决住房困难,提高居住质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把市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对象确定
“1、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深山峡谷里和石漠化地区因自然条件恶劣、地理条件复杂、耕地和水源等资源矛盾突出的;
2、居住地属于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3、居住地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擅自改变为“必须是2014年在蟠龙镇政府指定地点购买商品房或购买地基建房的作为搬迁对象”。把市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设定的五种(1、转户进城安置(上诉人的首选安置方式);2、梯度转移安置;3、旅游服务业安置;4、“五保”集中供养安置;5、其他安置方式。)供选择的安置方式,擅自改变为“在指定的地点强行买房安置”。导致原本符合市府搬迁政策条件的重庆市民侯德明及其镇内群众,却被蟠龙镇政府主管领导滥用职权,却以《蟠龙镇党委会议纪要》第四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2014年在指定地点买房或购买地基建房的”作为审查依据,审查侯德明因没有在指定地点买房,就对其搬迁申请以信访方式作出“不符合政策条件、不予受理”的回复。导致侯德明无法实现搬迁,并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和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维权,但在中国的法制社会里,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在当前惩治腐败的进程中,一个饱受欺凌和歧视的重庆市民、一个合法权益倍受非法剥夺和践踏的重庆农民,却因县级、直辖市级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在法定期限内不作裁决,在法定期限外以信访告知不予受理等,得不到上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救济;却因梁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谢春花滥用司法审判权参与腐败,采取篡改侯德明的诉讼案由、错误归纳争议焦点不予更正、恶意篡改庭审质证意见的手段,对本案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枉法判决,得不到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应有的保护。给侯德明造成了十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给全镇百姓造成了近数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行政法律后果,在全镇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给蟠龙政府正常活动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实际的侵害。
上述事实:有蟠龙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关于银河村村民侯德明提出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申请〉一事的书面回复》、有蟠龙政府2014年5月16日的《蟠龙镇党委会议纪要》;有梁平府行复〔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府复[2014]73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国法复〔2014〕1063号”信访告知、以及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渝0228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与市府的 “渝府发〔2013〕9号”、 “渝府发〔2015〕54号”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据予以印证证实。
2、蟠龙镇人民政府2014年在全镇征收“农村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过程中
蟠龙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滥用其掌控的行政职权,不但对侯德明及镇内群众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地产权证收缴后,拒不实施复垦,不予支付约定的预付复垦补偿款,而且与侯德明及镇内群众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以签字盖章为由予以扣押,直至今日不予签发。更为恶劣的是利用其职务所掌控的行政职权,与《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甲方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银河村委会唐建英等人恶意串通,擅自篡改2014年4月15日与控告人签订《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并责令其管辖的银河村委会唐建英等,以通知的方式,以政府的名义,以欺骗、胁迫的手段骗取侯德明及全镇复垦对象的信任,并以“内容与之前完全一致,只是手写字体填写不规范,不便于保管”为由,强求再次签订已篡改内容的《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
2016年3月23日,控告人向复垦协议甲方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出《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履行的书面咨询。复垦协议甲方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却是按照2014年10月31日蟠龙政府单方擅自篡改、以欺骗、胁迫的方式与侯德明所签订《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内容,且预付款没有了。给侯德明造成了近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给全镇百姓造成了数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行政法律后果,在全镇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给蟠龙政府正常活动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实际的侵害。
2016年4月14日,控告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该院立案庭以“不属于行政审查范围”为由,不予立案并于2016年4月19日予以退回。
2016年2016年4月26日,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再次递交行政起诉状,梁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6年5月3日签收。在法定立案的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而是在法定立案的期限外的2016年5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书。
上述事实:有:蟠龙镇人民政府2014年4月15日与侯德明及其全镇被复垦群众共同签订的《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2014年10月31日与侯德明及其全镇被复垦群众签订的《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甲方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书面回复,以及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渝0228行初36号行政裁定书为凭并予以印证证实。
基于上述已成立的客观事实和严重的违法情形,控告人侯德明认为:
蟠龙政府主管领导唐晓龙,身为中共党员,身为基层蟠龙镇人民政府的直接主管领导不但违犯党纪国法,而且触犯到国家刑法的规定。
1、在全镇落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的过程中,滥用其所掌控的行政职权,违背上级扶贫政策的实施目的,擅自制作无权制定的搬迁方案牟取私利,侵犯控告人及全镇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滥用其所掌控的行政职权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欺骗上级政府及领导、坑害全镇百姓。致使重庆市人民政府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遭到破坏,致使侯德明及其全镇搬迁对象无法实现搬迁,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政法律后果。
2、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过程中,滥用其所掌控的行政职权,违背上级复垦政策的实施目的,故意扣押侯德明及全镇复垦对象的合法产权证不予实施复垦、不予复垦补偿;故意扣押侯德明及全镇复垦对象与其签订的《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不签发;单方擅自篡改《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内容并以欺骗、胁迫的方式骗取信任并再次签订已篡改内容的《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致使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复垦政策、复垦工作遭到破坏,致使侯德明及其全镇的复垦对象的合法权益蒙受侵害和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行政违法律后果。
3、梁平县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直接反映出:行政机关的违法腐败行为不但不被司法监督,反而成为谋取私利参与腐败的工具,并作出侵犯诉讼原告合法权益的枉法判决或裁定。有: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渝0228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渝0228行初36号行政裁定书予以证实。这两份司法文书,是梁平县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政治方向上最有力的见证。
历经艰难辛酸的维权之路而不得其果,才依法向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政法委、市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等九大机关或部门发出控告,请求查处的。现进入互联网络,向全国人民公开本扶贫、复垦冤案及司法枉法裁判冤案。恳请重庆市九大机关或部门提供正能量,严惩腐败,对控告侯德明实施救济。谢谢!
由于证据材料较多,已提交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政法委、市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敬请调阅。
此呈
投诉(控告)人:在法制社会里,一个饱受欺凌和歧视的重庆市民、一个合法权益倍受非法剥夺和践踏的重庆农民侯德明敬上
二0一六年六月九日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网友您好!
受理于:2016-06-09 16:18 评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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