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9:24:11
“作为子女,非常担心农村的老人,一旦发生野猪袭人事件,后果不堪设想!”近日,网友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万州孙家镇槐花村一带野猪泛滥,威胁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万州区孙家镇人民政府就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和野猪种群调控作出回应。
网民留言
网民反映,万州区孙家镇槐花村一组地界近两年野猪泛滥成灾,尤其是槐花一组沙坝,吊棺山等区域。网民数出野猪两大“罪状”:一是毁坏耕地和农作物,所经之地,颗粒无收;二是不分白昼成群出没,村民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网民希望政府出面,在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前提下,对野猪采取管控措施。
问政回复
接到重庆网络问政平台转办后,孙家镇人民政府回应:
一、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成片农作物受损。网友供图
野猪属于“三有动物”,是有重要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系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具体补偿办法根据《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市级相关部门正在拟定《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补偿政策后,万州区林业局将立即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同时,万州区林业局也在积极与区财政局、各大保险公司对接,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和赔偿业务。
二、关于野猪种群调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主动挑衅、挑逗野猪等野生动物。但是,一旦发现有野猪主动伤人或有伤人倾向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正当防卫,以保证人民生命安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狩猎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取得公安局管核发的持枪证。当前公安部门对枪支管理非常严格,使用枪支进行零星的猎捕不具备条件。
根据万州区林业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开展野猪种群调控的通知》(万州林办﹝2021﹞46号),对野猪危害确实严重的地方,可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野猪种群数量监测和预防,以镇乡为单位科学编制方案,加强野猪种群调控队伍建设和管理,按照程序申请猎捕证,依法开展野猪种群调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