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10 22:35
回复时间:2016-06-12 23:12
梁平县蟠龙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0日13:42所作的回复与事实不符
请求上级依法处理
一、关于侯德明是否属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的问题。
根据梁平县蟠龙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0日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所作的回复,认为侯德明已在县城购房居住,不属于住房困难、生产生活条件差的范围,所以不属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不能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
侯德明认为:蟠龙镇人民政府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所作的回复,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政策依据不符。其理由如下:
1、 侯德明是否在梁平县城购买商品房,只是安置的问题,并不影响蟠龙镇人民政府为其办理搬迁手续的事实。
2、 蟠龙镇政府根据相关政策于2011年1月21日为侯德明发放“建房补助资金”6000元,并不等于蟠龙镇政府给侯德明办理了办理搬迁手续,也并不等于蟠龙镇政府给侯德明发放了安置补偿费。
3、 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蟠龙镇政府依职权负有给侯德明办理搬迁手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在应当为且可能为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该作为义务。致使侯德明的户籍居住地为重庆市梁平县蟠龙镇银河村5组,并不因为其在梁平县城购买商品房而发生改变。与蟠龙镇政府在华龙网“网络问政”平台的第一项回复已确认的事实一致。
4、 根据蟠龙镇政府在华龙网“网络问政”平台的第一项回复,该府从2014年才开始执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而侯德明在2014年5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的规定,以重庆市梁平县蟠龙镇银河村5组的居住地址和居民身份,向梁平县蟠龙镇银河村村委会提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申请并无不妥。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规范性政策文件,是为居住在高寒山区,深山峡谷等自然生存环境条件十分恶劣的群众,专门解决生存困难且须通过搬迁才能实现政策目的的重大民生政策。况且该政策文件并没有规定得到了灾情救济的高山、深山里的群众不能实施搬迁;也没有规定居住高山、深山里的群众在县城买房就不符合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条件。
基于上述事实,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政策不禁止即可行为”原则,侯德明因居住条件、地址地址、居住身份符合政策搬迁的许可条件,且又是在蟠龙镇政府开始执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的时限内提出,因此,侯德明属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的事实成立。
而蟠龙镇政府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草率地认为侯德明不属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不能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的认定和回复于法无据。况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规范性政策文件,是专门解决居住条件困难的群众,而不是解决住房困难的范围。蟠龙镇政府断章取义,其主管领导“人为”地阻止侯德明搬迁,与政策不符、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相悖。
二、关于蟠龙镇人民政府执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的问题。
侯德明在2014年5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的规定,以重庆市梁平县蟠龙镇银河村5组的居住地址和居民身份,向梁平县蟠龙镇银河村村委会提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申请,银河村村委会收到申请,经初审,认为侯德明的居住条件符合政策搬迁的许可条件,并向梁平县蟠龙镇人民政府递交侯德明的申请材料和村委会填写的申报表。蟠龙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以该府2014年5月16日制定的《蟠龙镇党委会议纪要》第四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2014年在指定地点买房或购买地基建房的”作为审查依据,审查侯德明因没有在指定地点买房,就对其搬迁申请以信访方式作出“不符合政策条件、不予受理”的回复。”明显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明显违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4]27号)的规定。因为上述两份文件并没有“集中安置”的规定,梁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梁平府办发[2014]27号是鼓励群众集中安置,而没有强行“集中安置”的规定,据此,蟠龙镇政府主管领导滥用职权,以《蟠龙镇党委会议纪要》第四项的规定,强迫侯德明在其在指定地点(青垭崖湾、石垭子)买房作为搬迁条件,主观认为侯德明不符合政策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蟠龙镇人民政府在执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的过程中,“人为”地阻止侯德明及全镇符合政策条件的搬迁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对上级政策的破坏,是对社会发展的破坏,构成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和渎职犯罪行为。
三、关于建设用地复垦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及梁平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蟠龙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复垦户签订复垦协议,而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与蟠龙镇人民政府签订复垦协议,而不是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复垦户签订复垦协议。
而蟠龙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利用其职务所掌控的行政职权,与《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甲方梁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银河村委会唐建英等人恶意串通,擅自篡改2014年4月15日与侯德明签订《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并责令其管辖的银河村委会唐建英等,以通知的方式,以政府的名义,以欺骗、胁迫的手段骗取侯德明及全镇复垦对象的信任,并以“内容与之前完全一致,只是手写字体填写不规范,不便于保管”为由,强迫再次签订已篡改内容的《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行政行为、以及与侯德明(含全村镇被复垦户)于2014年4月15日所签订的《梁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以签字盖章为由予以扣押,直至今日不予签发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梁平县蟠龙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0日13:42所作出的回复与客观事实无法吻合,据此,恳请上级人民政府、上级相关监督机关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还侯德明及全镇人民一个说法。
投诉举报人:重庆冤民侯德明
2016年6月10日22时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网友您好!
受理于:2016-06-10 22:35 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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