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18 13:45
回复时间:2025-07-22 16:05
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底2023年初向重庆市璧山区疾控中心提供设备及支持服务,相关费用24261元已逾期超两年半,重庆市璧山区疾控中性仍未支付。我方是英潍捷基公司委托的催收调解法务。
重庆市璧山区疾控中心拖欠款项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在此期间英潍捷基公司及我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途径催收多次无果,遭遇以下障碍:
1、对接人员失职:我方多次尝试联系对接人秦雪梅、何宗丽以及疾控中心财务科,但璧山区疾控中心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秦雪梅秦老师未接听我们的电话,何宗丽何老师接通电话后一听到欠款事宜立即挂断电话,再次拨打就拒接;我们也多次尝试联系财务科,财务科以“未获得财政拨款”为由拒绝支付,后续敷衍或直接不接听我们电话;我方发送的催款函邮件也未得到任何回复;
2、资金拨付现状、疾控中心资金状况存疑,财务推诿依据不合法:我们不清楚所谓“只能等财政拨款”是否属实,也不清楚疾控中心是否确无资金支付此笔金额只有两万多的款项;且财务科以“未获财政拨款”为由拒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2023)琼01民终11298号判决,财政延迟拨款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璧山区疾控中心以此违约、推诿付款于法无据;
3、或存在软威胁变相干预合法维权的行为:2025年4月16日,何宗丽主任反馈财政经费紧张,英潍捷基公司欲进一步沟通发律师函等维权事宜、希望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璧山区疾控中心反馈称“根据往常记录,律师函处理的欠款会更慢”,阻止律师介入、变相阻碍依法维权,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精神完全相悖。
请上级各领导单位关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良好营商环境!请重庆市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一周内向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4261元!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我中心已走支付流程,加强与财政沟通,争取早日支付该笔款项。
璧山区疾控中心
受理于:2025-07-18 13:4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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