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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4 17:59
回复时间:2024-11-18 22:02
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渝建市场〔2024〕10号)文件第二条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大让利力度。
本人在巴南区已有2套房,现已将其中1套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10月底在巴南区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11月1日已按3%缴纳契税(建面小于90平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住房第2套可退2%契税,现请问如何办理退契税。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市民: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如您存在上述情形需要退税,请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资料前往巴南区佳兆业广场1楼,我局将根据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为您办理。
此外,关于您留言中提到的“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等贷款有关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建议您向政策出台部门咨询。
如您存在有其他税费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我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662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18日
受理于:2024-11-14 17:5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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