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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7 12:26
回复时间:2024-12-04 10:18
我今年9月份已社保办理退休,但医保还没办退休,医保局说我没有视同缴费,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医保视同缴费,我1993年8月至1995年1月在江津区柏林镇傅家小学代课,其间有聘用合同,工资表,解聘书,在08年有政策代课教师补缴老养保险,于是我补缴了从93年8月到08年共15年社保,是学校帮办理的,后来在外面打工又交了几年社保和职工医保,现在我社保已经办理退休了,但医保局说我还差20年需要补缴职工医保才能退休,我之前电话咨询医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我93年到2004年之间应算视同缴费,但退休去医保局却不认同这期间的视同缴,请问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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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关于您反映医保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43号文件规定:“(一)2014年8月1日以后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含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二)2014年8月1日以后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含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若符合上述第一条,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相关资料;若符合上述第二条,需提供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证明,凭以上资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等相关事宜。
根据参保人描述的内容,一是1993年8月至1995年1月在学校代课期间,为单位临聘人员,未能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此时间段认定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资料。二是1993年8月至2004年12月参保人以个人身份补缴了职工养老保险,未能提供随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佐证资料。综上所述,参保人1993年8月至2004年12月不能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受理于:2024-11-27 12:2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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