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发布时间:2024-11-27 18:19
回复时间:2024-11-29 17:56
我是2021年7月抢购渝北区北辰悦来壹号皓辰小区的1房,但是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要我们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不然就不予以办理购房手续,由于之前已经交了2万元的定金,所以在不了解物业公司任何信息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物业合同。2023年4月份才通知接房,接房后空置约1年半的时间,物业公司便以不交物业费为由将我告到渝北区人民法院,对于此事我十分不解,诉讼问题如下:1.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是违背了消费者的本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存在涉嫌垄断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我认为前期物业合同不成立;2.对于物业的服务、消防、收费等等情况我均不知情,请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服务公开一一展示;3.新小区的入住率不到10%,他们在各种服务和人员配备均未满负荷运转,试问为什么要求全额收取物业费?综上所述,我请求此案件能在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开报道,还广大消费者一个公道!电话136****9860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您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之日起交纳物业费。按照《民法典》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重新签订合同前,按原合同执行。如您对此有异议,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物业服务相关公示问题,经核实,物业企业已在客服中心公告栏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公示了相关资料,您可前往客服中心查询。
关于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的问题,我局已责成物业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履职尽责,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两江新区建设局
受理于:2024-11-27 18:19 评论: 0
声明:重庆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回复涉及网民隐私权、名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或作为新闻信源。同时我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