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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9 15:58
回复时间:2024-12-08 02:57
1、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其物业收费为 (市场指导价):高层2.6元/m2.月。
2、渝府办发(2023)104号文规定,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现在璧山弘阳昕悦府观澜樾物业价格还是2.6元一个月,还维持前期物业合同备案价格。渝府办发(2023)104号文规定价格都调整了,为什么不降至对应价格,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物业公司都不执行,到底是法律法条规定大,还是小小物业公司的规定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有监督到位?
请相关部门履行监督义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减少老百姓的经济损失。要求他们降至文件规定的金额。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尊敬的网名,你好!
你通过网络舆情信息反映弘阳昕悦府观澜樾物业费不符合渝府办发〔2023〕104号规定的信息收悉,我委高度重视,领导将此件批转价格管理科具体承办,结合备案资料及当前的物业管理现状,特回复如下:
一、物业收费备案情况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到我委办理了湿地溯园二期物业收费备案手续,住宅物业费备案标准为2.60元/平方米.月,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政策依据
(一)物业政策。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后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中,在适用对象方面明确表述:“适用于《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该小区物业费情况及舆情诉求。一是该小区于2019年1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物业企业选聘及备案工作,属于“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的情形。二是(渝府办发〔2023〕104号)公开发布后,适用2024年6月1日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时要按文件规定执行。三是降低物业服务费属于更改物业服务合同,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民法典》第937条至939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政府单位或个人无权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降低物业费,要求降低物业费的诉求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司法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
区发改委
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文件中明确:本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经核实,弘阳昕悦府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在今年新规之前完成签订并履行,不适用于本文件范围。
区住房城乡建委
受理于:2024-11-29 15:5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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