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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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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简称:新办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政策(2015年颁布实施,简称:旧办法)中规定超过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我于2019年购入重庆市北碚区蔡家中南玖宸一期住房一套,当时与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中南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方式,高层住宅2.6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收费,超过了《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版》四级的价格标准(且超过渝价【2015】68号、渝国土房管【2017】309号及其附件规定的浮动幅度),明确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版》的服务标准情形。
但现实情况是,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未按照物价局、房管局要求公示服务事项;未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制度,给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风险;涉嫌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等,严重损害业主权益。
由于我们小区入住率较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权益暂无法通过业主间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维护,故向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咨询,业主应该如何合理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想请北碚区相关部门详细回答如下问题:
1、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文件,新办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渝府办发【2015】36号文件(旧办法)同时废止,那么像我这种在旧版文件生效期间购房、接房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情况,是否应当遵循新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2、如果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继续遵循旧办法进行市场调节价,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是否需要遵照渝价【2015】68号公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具体项目服务标准?
3、请问中南玖宸一期物业服务标准是多少?
4、中南玖宸一期物业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据是什么?相比《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增加了哪些服务项目?烦请列出。
5.鉴于小区入住率低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恳请街道居委会出面调解物业费过高问题或居委会出面召开业主投票大会。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受理于:2024-12-23 17:4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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