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发布时间:2024-12-24 11:51
回复时间:2025-01-14 10:54
尊敬的巫山县相关部门领导:
您好!
我是巫山县河梁区下桃村村民谭*轩,此前已就本村胡*明无证违规砍伐树木事件两次向贵部门反馈(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和 2024 年 12 月 9 日),但遗憾的是,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现再次向您咨询相关事宜,恳请您予以重视并尽快处理。
一、事件回顾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4 时许,胡*明在未取得合法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砍伐了本村村民雷*立赠予给我的包产地内的成年树木。这片包产地及其树木的合法权益明确归属于我,胡承明的无证砍伐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益并严重侵权。
二、前期问政情况及政府处理不当之处
(一)第一次问政(2024 年 11 月 12 日)
政府回复称砍伐地点属于抱龙镇水文站后侧滑坡排危除险应急治理工程临时弃土堆放地,且相关临时用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然而,这一回复与我所反映的核心问题 —— 胡承明的无证砍伐侵权行为严重脱节。我所关注的重点是胡承明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被处理,而不是工程用地手续问题。这种答非所问的处理方式,未能触及问题的关键,使我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应有的回应。
(二)第二次问政(2024 年 12 月 9 日)
政府表示因问题事项为匿名反映,无法联系到本人,无法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核查。但实际情况是,我在两次问政过程中均清晰地留下了联系方式(手机号码:136****0221),问政后台可见,并且在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时,我也曾积极询问其联系方式,却未得到回应。这表明政府在处理过程中,未能认真对待我提供的信息,工作存在明显疏忽,导致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
此外,当我按照政府提供的电话(谭*平:136****6637)联系询问时,谭*平告知我应找另一位刘先生,这一过程不仅造成了沟通的混乱,更凸显出政府内部信息传递不畅、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事件的处理效率和效果。
三、本次问政诉求
(一)明确书面处理意见
期望政府能出具一份正式且详尽的书面处理意见。在意见中,需准确说明对胡承明无证砍伐我包产地树木事件的全面调查结果,涵盖被砍伐树木的精确数量、品种、价值评估依据及结果等关键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判定胡承明的行为构成侵权违法行为,并详细阐述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财产侵权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目前我虽未提出赔偿主张,本人在此郑重声明保留依法向胡承明及相关责任方主张赔偿的权利。在书面处理意见中,郑重要求胡承明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再次实施侵害我树木及土地权益的行为,并明确告知若再次发生此类侵权行为将面临的严厉法律制裁,如加重行政处罚、增加民事赔偿金额等,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二)提供政策依据与文件
政府在给出书面处理意见时,应同时附上所有与之相关的政策文件依据,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这不仅有助于我深入理解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增强处理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为我后续可能涉及的权益维护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期待限期回复
我衷心希望政府能够在收到本问政申请后的 7 个工作日内(或政府给予准确的结案日期,勿再无期等待…),给予我明确、满意的书面回复,切实解决我的上述诉求。鉴于事件已持续一段时间,且对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及时有效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若逾期未能回复或回复无法达到我的合理期望,不得已我只能继续问政打扰各位领导了。还望见谅,感谢理解 !
再次感谢领导对我关切问题的关注与支持,期待能够尽快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此致
敬礼!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尊敬的谭家轩村民:
您好!感谢您对抱龙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反映的《巫山县河梁区下桃村(胡承明)树木砍伐事件第三次问政》问题事项,我镇收悉后高度重视,并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抱龙镇桃花村水文站后侧路段经常发生垮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7月4日,受持续降雨影响,抱龙镇水文站后侧滑坡局部垮塌,7月23日滑坡变形范围逐渐扩大,威胁到前缘右侧水文站、左侧居民房屋1栋、村道及来往车辆人员安全,后缘直接危及省道S102的通行安全。2024年7月26日,巫山县地质灾害整治中心委托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抱龙镇桃花村水文站后侧滑坡险情进行排危除险施工,以消除安全隐患。因滑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弃土堆放需要,施工企业临时占用桃花村1社(小地名大堰)部分土地作弃土堆放,导致该地部分树木被损毁覆盖,后抱龙镇桃花村村民胡承明获取了被弃土覆盖的部分树木残渣。经再次实地走访核实,并通过“林调通”系统数据比对,您所反映的砍伐树木所在地,位于工程弃土堆放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款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2024年12月27日,我镇已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了县林业局。
对于您提出胡承明无证砍伐树木的问政诉求,我镇认为胡承明尚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您提出的“判定胡承明的行为构成侵权违法行为”的问政诉求,属于民事调整范畴,我镇不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抱龙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受理于:2024-12-24 11:51 评论: 0
声明:重庆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回复涉及网民隐私权、名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或作为新闻信源。同时我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