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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3 10:11
回复时间:2025-02-25 12:12
我是巴南区旭辉城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是永升物业,开发商和物业签的服务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签的,到期时间是2018年4月15日,物业一直没有重新和业主签新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上面也没有写公摊水电费费。物业和业主签的服务协议是2019年签的,现在物业还是在继续收每月10元的公摊水电费,请问我们这个小区收公摊水电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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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经核实: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其次《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主城区施行。《办法》实施时,物业服务合同未重新签订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如有疑问请拨打66222321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龙洲湾街道办事处
2025.2.24
受理于:2025-02-23 10:1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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