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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1 19:45
回复时间:2025-05-18 09:10
璧泉街道黛山大道560号46幢2-2-1业主侵犯楼下业主利益,利用楼下业主未装修入住的时机,擅自用混凝土现浇的方式覆盖楼下业主阳台,从而扩大其使用面积。
物业服务公司非但不予制止、也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只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30日修订版),2-2-1业主、物业服务单位分别违反《条例》中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2024年11月21日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回复称:“经查,黛山大道560号秀湖鹭岛46幢2-2-1业主修建现浇扩大使用面积情况属实,但并未占用绿地,改建楼梯的位置属于空地,执法人员随即将会对其立案查处。”
现要求:1.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公开其对此业主立案查处结果,并恢复建筑原貌。2.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该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经查,璧泉街道黛山大道560号秀湖鹭岛46-2-2-1业主擅自修建的砖混房屋及现浇阳台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认定的违法建筑,现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4月18日对其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拆除,若该业主逾期未拆除,待该案件通过司法审查后,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七大队将提请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感谢反映人的理解与对我们工作的监督,若今后还有关于违法建筑工作方面的疑问,可直接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电话为:41560377,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受理于:2025-04-21 19:4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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