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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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泉街道黛山大道560号46幢2-2-1业主侵犯楼下业主利益,利用楼下业主未装修入住的时机,擅自用混凝土现浇的方式覆盖楼下业主阳台,从而扩大其使用面积。
物业服务公司非但不予制止、也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只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30日修订版),2-2-1业主、物业服务单位分别违反《条例》中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2024年11月21日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回复称:“经查,黛山大道560号秀湖鹭岛46幢2-2-1业主修建现浇扩大使用面积情况属实,但并未占用绿地,改建楼梯的位置属于空地,执法人员随即将会对其立案查处。”
现要求:1.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公开其对此业主立案查处结果,并恢复建筑原貌。2.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该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受理于:2025-04-21 19:4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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