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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3 10:24
回复时间:2025-05-14 16:37
邮亭镇中华村于2022年上半年拆迁(大概是那个时间段),我是二婚,当时根据地方相关政策原因(二婚不满3年不予安置)当时差了3个月,本村还剩下一部分没有拆迁,当时政府工作人员说后面只要又有拆迁符合政策都会予以安置,2024年听说我们村又有几户人家拆迁了,也没有给我安置,当时去问说没征地不给安置,现在就是想问一下,怎样才符合政策?是要满足拆迁要征地才符合,还是征地就符合政策,还是拆迁就符合,有没有相关文件对此做出明确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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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足府发〔2021〕16号《关于印发大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咨询人是再婚,其所属村民小组下一次土地征收时,咨询人满足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即可享受相关政策。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
2025年5月14日
受理于:2025-05-13 10:24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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