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08 10:17
回复时间:2017-06-12 15:41
我岳母因病去世,到合川区涞滩镇民政局办理相关事宜,当地民政局要求我们出具与死者关系,为一张证明我们已跑了很多次路,我想请问死者女儿来办理(有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还需要开具次类如证明女儿是女儿的证明吗?国家早以取消类似证明,为何涞滩名政部门还需要这种我妈是我妈的滑稽关系证明?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问政平台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涞滩镇的关注!在收到您反映的“关系证明繁琐”问题后,涞滩镇政府组成调查小组,到板堰村、民政办进行核实,您所反映的关系证明不是镇民政办要求出具,而是您为岳母唐道琼办理丧葬补助金时,镇社保所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渝社险发【2010】39号)要求出具。
该《操作规程》中第四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镇社保中心在收齐资料后,才能报上级社保部门审批。
为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再次感谢您对涞滩镇的关注!
合川区涞滩镇人民政府
2017.6.12
受理于:2017-06-08 10:1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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