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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1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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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四川入伍的军队干部,于2014年婚前在九龙坡区购买住房一套,配偶工作单位在四川。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61号)》第(八)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虽不在我市,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6周年以上,或在远郊区县(自治县)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4周年以上,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
现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
1、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6年以上,这里的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是指我配偶自己购买的房屋?还是指我们共同购买的房屋?或者是指我于婚前购买的位于九龙坡的住房?如果是共同购买房屋,我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入配偶的姓名,那么这个满6周年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我购买房屋之日算起?还是从加入配偶的姓名之日算起?
2、除了这个条件以外,我想安置重庆还需要什么条件?主要是想安置在九龙坡区
3、我父母在璧山区购买住房一套,但本人不是独生之女,是否可随父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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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于:2019-03-21 14:0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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