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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30 20:22
回复时间:2020-06-12 17:11
奥园天悦湾认购协议首部标明对将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达成一致。事实上在签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并未出示奥骄房地产公司独有的购房合同附件给购房者。法院以此款为判决依据,认为购房者已就购房合同达成一致,不能以协商不一致主张退定金。个人有如下疑问希望能得到澄清:
1.认购协议写对拟签订的购房合同达成一致.实际上开发商并未出示附件。即使认可对购房合同有达成一致,也可以理解为是对重庆市购房合同通用文本达成一致,并不含附件内容。购房者仍有权对附件不合理之处提出修改。
2.即使对将签订的购房合同达成了一致,开发商并没有证据证明认购协议所称购房合同与后来双方准备正式签订的购房合同及附件内容完全一致。因为双方并没有在购房合同及附件上签字。购房者有理由认为该份合同及附件并不是签认购协议时所谓达成一致的购房合同。
3.双方对认购协议上对将签订的购房合同达成一致有不同的理解,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的应倾向于对出示格式款方不利的解释。即购房者认为的未出示附件以及并未对附件内容达成一致。应该确认该款内容为无效内容而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4.认购协议首部写的对购房合同已达成一致,按照法院在判决时对此条的应用明显是限制了购房者权利,严重剥夺了购房者对附件的协商权,违背合同法规定。那么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时就应该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开发商无证据证明他已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反倒说你没看到是你自己的责任,明显违背最高法院解释。而购房者出示的双方沟通录音证据证明了开发商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并未出示奥骄公司独有的购房合同附件,也未做合理提示。据此该款内容根据最高院解释也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更不能作为法院判案依据。
4.购房者要求协商的诉求内容合理,购房者冲着承诺的1楼花园使用权购买该房屋,结果购房合同附件说花园由一楼二楼共用,明显误导购房者;精装修房屋精装标准和品牌不明确,开发商以看过样板房拒绝修改,实际合同及附件又说以交付为准;明显违约责任不对等,同样的违约,开发商是万分之几,而购房者是千分之几的违约金;任何情况下购房者不能退房,即使面积误差超过3%,即使装修严重不过关……这些诉求都合情合理,但开发商全部拒绝协商修改。
5.在协商修改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购房者提出按照最高院关于合同定金可以在双方就购房合同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认购协议并退还定金的诉求仍被拒绝。购房者分别以微信传送和EMS邮寄解除认购协议以及退定金的诉求。开发商均不予理睬。
6.依据合同法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定金退还的解释,购房者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退还定金的诉求合情合理,但法院却驳回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依据实在不具说服力。现在上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期盼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与解释。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收悉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关于原告王*国诉被告重庆奥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了(2019)渝0109民初12361号民事判决书,之后原告王*国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渝01民终2689号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等待二审判决。
特此说明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受理于:2020-05-30 20:2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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