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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7 10:24
回复时间:2021-06-17 15:32
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人马*华、胡*辉、戴*霖在法医临床检查中存在捏造测量数据、虚假鉴定、错误鉴定、罔顾事实。此次鉴定存在如下作假:
1、数据作假:肘关节伸展25度,甚至伸展80度,无人能够做到。鉴定意见书第6页:鉴定人测量肘关节活动度时,未严格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JD 0103003-2011)进行操作。鉴定意见书第6页 “双肘关节活动范围:左肘屈曲45度,伸展80度。右肘屈曲30度,伸展25度,左手肿胀,双手下正常完成各项活动,肌力、肌张力正常、感觉存在”。 根据《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JD 0103003-2011)。人体正常肘关节活动度:屈曲:135°~150°。伸展:0°~10°。不可能伸展25度,更不可能伸展80度。不符合人体正常生理数据,与教科书内容相差巨大。于鉴定人自己参考的《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规定的肘关节正常活动度范围明显完全不符。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病历(2020.7.13)入院情况“右肘关节伸30度-屈120度”差距甚大。且鉴定书中没有描述测量数据来源。明显数据造假,属于主观捏造数据,明显数据造假。与鉴定材料证据相矛盾。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肘关节正常活动度范围:测量时应选取被动活动度。屈曲:屈曲就是弯胳膊, 135-150度。伸展:就是伸直胳膊,呈一条直线的时候就是0度。0-10度。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2020.7.13病历入院记录载明:入院情况,右肘关节伸30度-屈120度。
作为医学专家的本案鉴定人,不可能不知道肘关节正常活动度,对比以上数据。右肘屈曲30度,伸展25度。活动范围仅仅5度?更吃惊的是,患者正常侧肢体左肘屈曲45度?伸展80度?可能吗?数据是如何得来的,逻辑对吗?
2、无鉴定事实:我方在现场自始至终就没有看见他们做过任何形式的检查和鉴定。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伤残等级评定中构成伤残的依据不足。
鉴定意见书第7页伤残等级评定:“被鉴定人焦某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遗留右肘关节活动受限,经计算其右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1%,……符合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属九级伤残”。鉴定意见书中描述“右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1%”刚好“ 九级伤残”?结论仅简单一句“右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1%”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鉴定意见书全文没有体现51%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鉴定意见书格式不正确。缺少文书必须的鉴定过程、鉴定依据、方法。严重背离鉴定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鉴定书全文没有鉴定结论所必须的任何关于患者右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1%的检查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的介绍,也缺乏遗留右肘关节活动受限的一般症状的描述。并未说明日常活动能力是否中度受限。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中,关于患者功能丧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者录像作为参照依据。对“法医临床检查””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鉴定意见仅简单一句“右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1%”。显然这种缺乏必要检查与论证的鉴定结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难以让人信服。试问其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是什么?参照的标准是什么?51%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北京积水潭医院出院病历显示“试行活动肘关节,见屈伸均复位好……”。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病历(2020.7.13)入院情况“右肘关节伸30度-屈120度”。都从侧面印证鉴定人涉嫌故意虚假鉴定。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明确提供具体鉴定方法和过程情况。第三十条规定,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应该重新审查材料,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分析意见”模糊不清、前后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事实不清,逻辑错误。
鉴定书第7页分析说明部分: “2018.6.22片示右尺骨冠状突形态尚可,但前方出现小斑块状骨碎片样影,颜色浅淡呈云雾状,骨化性肌炎及尺骨冠状突骨折均可呈现该影像学表现,结合患者年龄因素及病史,属骨化性肌炎高风险人群,此时鉴别诊断存在一定难度。医方经会诊讨论诊断为骨化性肌炎无原则性错误,治疗方案合理”。同一页上又马上论述“医方于6.8为其行桡骨克氏针内固定术,治疗方案合理,但又分析称2018.6.22影像学片中明确发现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征象明显”,同一页又接着论述:“患者焦奥奇右尺骨冠状突骨折早期(2018.6.7)不明显,直到2018.7.8的影像学征象才较明显,故早期诊断难度大,故应认为存在患者自身因素,该因素也与其目前右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间存在因果关系”。接着又分析称“2018.7.8右肘片及CT示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其位置与2018.6.22片基本一致,此时右尺冠状突折线明显,骨折块显影清晰,应明确其右尺骨冠状突骨折的诊断”;一会儿论证“2018.6.22影像学片中明确发现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征象明显”;一会儿又论证成“尺骨冠状突骨折早期(2018.6.7)不明显,直到2018.7.8的影像学征象才较明显,故早期诊断难度大”。让人云里雾里,毫无逻辑可言。
一会儿“2018.6.22片示,颜色浅淡呈云雾状,属骨化性肌炎高风险人群,此时鉴别诊断存在一定难度,医方经会诊讨论诊断为骨化性肌炎无原则性错误,治疗方案合理”;一会儿“2018.7.8右肘片及CT示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其位置与2018.6.22片基本一致,此时右尺冠状突折线明显,骨折块显影清晰,应明确其右尺骨冠状突骨折的诊断”;一会儿“2018.6.22影像学片中明确发现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征象明显”;一会儿又“尺骨冠状突骨折早期(2018.6.7)不明显,直到2018.7.8的影像学征象才较明显,故早期诊断难度大”。前后时间节点混乱不清,“才较明显”、 “显影清晰”、 “明确发现”都什么逻辑?
鉴定书第7页因果关系中论述“……早期不明显,直到2018.7.8……才较明显,故早期诊断难度大”这与同页中的“2018.7.8……右尺骨冠突见骨折……此时右尺骨冠状突折线明显,骨折块显影清晰……”, “2018.6.22,2018.7.8……明确发现……”,前后论述自相矛盾吗?影像学到底是明显,还是不明显?到底是明确确诊,还是疑似诊断呢?
确诊时间节点问题:假设冠突骨折确诊,那具体的确诊日期是那一天?2018年6月22日?还是2018年7月8日?时间节点上“2018.6.22”“ 2018.7.8”都论证确诊,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患者疾病早期,通过体格检查及X线、CT辅助检查能不能查出来冠状突骨折?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试问疾病治疗早期鉴定人是怎样诊断为“冠状突骨折”的?冠状突骨折在片子上表现到底是明显还是不明显?如果明显,那一个报告结果能明确说明?如果鉴定结果所说的尺骨冠状突骨折的诊断成立,试问其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是什么?
鉴定书第6页,表述“右肘片及CT示右尺骨冠状突骨折”,鉴定人依据?鉴定人能否指出具体的骨折线? 能否指出具体骨折缺损处在哪里?能否给出骨折缺损处示意图?鉴定人对冠状突骨折确诊日期是那一天?根据哪一张片子确诊的?鉴定人依据什么做出的鉴别诊断,轻松排除了骨化性肌炎的可能?
4、关于“治疗方案欠缺” 问题
鉴定书第8页,鉴定意见中,究竟是“漏诊”存在因果关系?还是“治疗方案欠缺”存在因果关系?还是都存在“因果关系”?正常推理,既然漏诊,就不应该存在治疗,更谈不上治疗方案欠缺。原就诊医院没有“冠状突骨折”的诊断,医方当然就不可能有针对性地治疗,何有“治疗方案欠缺”之论断? 鉴定人要求的“医方应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调整治疗方案”具体指什么措施?什么方案?逻辑关系是否矛盾?多家就诊医院病历中未有“冠状突骨折”的记载,无法确诊冠状突骨折,当然就谈不上有针对性地治疗,何有“治疗方案欠缺”之论断?另报告中所提“医方应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调整治疗方案”具体指什么措施?什么方案?
既然不能确定骨折,不能明确鉴别诊断。当然就谈不上有针对地治疗,不知鉴定意见书第7页,论证“治疗方案欠缺”依据什么?无法确诊冠状突骨折。当然就谈不上有针对性地治疗,何有“治疗方案欠缺”之论断?另报告中所提“医方应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调整治疗方案”具体指什么措施?什么方案?
作为一个权威的医疗鉴定机构轻易下这样前后矛盾、思维混乱不堪、毫无逻辑章法的鉴定结论,论述中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之处,明显前后自相矛盾。不符合起码的医学科学常识。不严谨、不科学、不真实、不充分、不全面、不符合正常逻辑推理。试问这种推理实属荒唐,明显前后自相矛盾的鉴定结论怎能让人信服?
5、鉴定结论的唯一性问题
鉴定人表达的“共同原因”是表达“同等原因”的意思吗?如果不是的话,那能理解为没做出参与度鉴定吗?“共同原因”的词语含意并不等同于“同等原因”的词语含义。
鉴定意见应当在符合逻辑的推理基础上,得出准确、唯一的结论。如果鉴定结论模棱两可,只表明一种倾向,则鉴定意见缺乏结论性。 “共同原因”表述说明该鉴定意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缺乏准确、唯一性的结论。鉴定书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根据证据的确凿性和排他性,该鉴定结论含糊不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全文没有“共同原因”这一表述。“共同原因”不是“同等原因”,也不是“同等责任”。 鉴定意见书采用“共同原因”表述鉴定意见,怎么理解?“共同原因” 的表述方式与2019.5.1《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规定相符吗?违反《司法鉴定通则》吗?
根据规定,对于无法明确参与度大小的鉴定,鉴定人应予说明。本案中未完成委托参与度大小鉴定任务,意见书中又没有分析说明,如何解释?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三十条规定,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应该重新审查材料,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6、医方是否属于“无过失漏诊”,鉴定意见书未予明确论证。
鉴定人对多家医院病历及检查报告视而不见;对疑难、不典型病例没有详细研读及理性判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4、紧急性因素。5、地域性因素。6、患方自身因素。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鉴定人没能全面客观评价患者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患方自身因素等形成的“无过失漏诊”等情形。没有充分考虑医学本身的局限性,医学的探索性。
7、鉴定人采用“回顾性判断” 、“唯结果论”评判医方诊疗行为是否恰当。
根据委托材料,邯郸骨科医院(三甲)诊断报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骨科权威)诊断报告、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北京积水潭医院持续的要求继续锻炼。均没有冠状突骨折诊断。而本案鉴定人“轻松”确诊冠状突骨折,排除鉴别诊断。既没有说明依据,也没有论证是如何鉴别诊断的。同样的片子,原多家就诊三甲医院的顶级教授看不出,而鉴定人非影像学专业,却能诊断,可能吗?鉴定人明显的根据结果倒推当年情况,不按照正常临床诊断过程,采用“回顾性判断” 、“唯结果论”。 鉴定人采用“唯结果论”,倒推当年情况,“回顾性判断”。轻松诊断为冠状突骨折。逻辑推理规则是否合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疾病早期,能否确诊冠状突骨折”问题,鉴定书对双方当事人争议巨大的问题理应予以充分分析论证。而鉴定意见书全文对此没有一句分析,直接结论“冠状突骨折”。既没有说明依据什么,也没有论证专家鉴定人是如何鉴别诊断的。没有完成鉴定任务。本案中冠状突骨折疑难,确诊难度极大,鉴别折断极大。鉴定人阅片确轻松确诊。鉴定人影像学片阅片错误。鉴定结果与多家就诊医院诊断存在巨大差异。
原就诊多家医院诊断骨化性肌炎,鉴定人对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被告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尽到同等医疗水平等“无过失漏诊”情形,是否合理评判过?
鉴定中鉴定人是否脱离了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对是否漏诊做了随意扩大解释?
鉴定人有没有综合考虑患者儿童、骨垢板、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全面客观衡量?对基层医生的要求是不是有苛刻之嫌?
值得注意的是,诊断错误并不一定都是“误诊,漏诊”。误诊、漏诊”又分为有过失的误诊、漏诊和无过失的“误诊、漏诊”。 由于各种疾病均具有复杂的发展过程,在典型的症状和体征还没有表现出来的时候,再高明的医生也难以确诊,只有疾病充分发展后,各种支持诊断的表现才逐渐明朗化,此时确立的正确诊断并不能说明先前的不明诊断或错误诊断是误诊。并非所有未能诊断出某种或某几种疾病的情形都是漏诊,要看是否“有条件”和“及时”。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鉴定人对本案的事实存在遗漏、析理不明,分析不清,又违反医疗法规与起码的医学常识,鉴定结论不但理由不充分且与委托事项不符,还不具有唯一性。敬请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审查,明晰事理。必要时请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依法书面回复质疑。
附2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肘关节活动度:屈曲:135°~1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肘关节活动度:伸展:0°~1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肘关节活动度:旋前:8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
旋后:8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
腕关节活动度:掌屈:50°~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背正中。
腕关节活动度:背伸:50°~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掌正中。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你投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戴浩霖、马智华、胡淑辉的材料收悉。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材料转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办理。请直接与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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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7日
受理于:2021-06-07 10:24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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