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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1 14:34
回复时间:2021-11-22 11:33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重庆文旅城御华B02的业主。融创于2021年8月29日通知我2021年8月30日开始接房,我于2021年9月5日去接房,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我没有接房,开发商因质量问题一直在进行房屋整改,整改至2021年10月31日,我再次去接房的时候,融创物业工作人员告诉我,我需要交9月和10月的物业费,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的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同时也不符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庆市人大〔五届〕第74号)发布《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其中第一百一十条解释(六)物业交付之日,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买受人依照该通知接房的时间。买受人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视为交付。因此我有理由拒绝交9月和10月的物业费,但我不交9月和10月的物业费,现在融创物业不让我接房。我在此请求领导们解释一下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我延期接房,其中延期的这两个月的费用不该开发商承担吗?融创物业拒绝我接房这合理吗?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整改期间物业服务费缴纳及接房的问题。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第一百一十条第六款物业交付之日,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买受人依照该通知接房的时间。买受人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视为交付。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接房的,整改期间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我委已积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条例》相关之规定,配合业主完成接房并协助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物业费缴纳问题。
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受理于:2021-11-01 14:34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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