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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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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即将于6月5日生效。 新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按照相关国标,音响/或各类设备的播音模块,其频率响应峰值达到2KHz,即被定义为高音喇叭(频率响应范围2KHz~20KHz)。
请问高音广播喇叭,是否属于高音喇叭的一种? 当广场舞音响的播音模块的频率响应峰值超过2KHz时,是否会被认定为高音广播喇叭?
问政地点:重庆市全境
问政对象:计量部门/技术监督部门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受理于:2022-05-28 11:2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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