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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31 19:08
回复时间:2023-02-09 13:01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有哪些?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复垦后土地归国家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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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第一,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95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复垦的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三)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第二,复垦后的补偿按《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地票初次交易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地票价款中按规定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净收益,按照下列原则支付给权利人。 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的部分,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667平方米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按《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后,其土地权利人不变。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9日
受理于:2023-01-31 19:0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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