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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4 14:50
回复时间:2023-03-30 15:31
您好,关于重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比对核发问题有如下疑问: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例如员工A,顺产可以休178天的产假,但重庆社保局只支付128天的生育津贴。
对于上述规定想确认具体实务中应以下方哪一种方式进行比对:
方式一:比对的产假工资天数与生育津贴核定天数要一致,如核定的生育津贴天数为128天时,以此比对的产假工资为128天的产假工资,若补医保局拨付的128天的生育津贴大于这128天的工资,则差额的部分拨付给员工,若医保局拨付的128天生育津贴小于员工128天的工资,则不足的部分再由单位补足,同时,生育延长假60天的产假工资单位另行支付。
方式二:核定的生育津贴可以与整个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比对,假设员工核定的生育津贴天数为128天,但是实际产假天数为(128天+60天延长假),核定时以员工128天的生育津贴直接比对其整个产假178天的工资,若128天生育津贴大于员工产假期间178天的工资时,则差额部分单位拨付给员工,若128天生育津贴小于178天产假工资,则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现员工A顺产生一孩,休产假共为178天(128+60),这178天里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为30000元,核定的生育津贴天数为128天,金额为35000元。那单位应该拨付给员工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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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及128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您所反映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以外的待遇问题,超出了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有疑问,可与市医保局进一步联系,联系电话:023-88979943。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0日
受理于:2023-03-24 14:5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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