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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6 21:31
回复时间:2023-07-27 10:14
我们小区是金科天宸2街区,物业是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请问此种情况下,我所在金科天宸2街区在未成立业委会之前是否属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阶段”?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最高1.9/平/月费率?
背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有个购房合同附加协议(内有规定物流费2.4/平/月),购物房合同和购房合同附加协议没有规定期限。
2015年交房,之后一直按合同价2.4收费物业费。
2015年交房以后到2023年为止,没有成立业委会,暂时也没有和物流重新签订新的物业合同。
希望得到政府的答复。因为非常多的居居对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有疑问。
以下是我查到的条文: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实施以来,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通知中提到,市发改委“渝发改发[2023]138号”文中提及的“住房物业管理费”并非新规,仅是对“渝府办发〔2015〕36”文中价格数据的罗列,该文件第十一条明确写明:“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项目在都市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关键词,最高等级标准。也就是说,超过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为个性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是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未全部履行之前,终止该合同的效力。《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本条采纳了上述规定。
重庆金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注册资本510万元,系重庆市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
前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在规定的范围内(服务等级为1—4级)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1.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3.超过《服务等级标准》且达到《超等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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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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