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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0 13:17
回复时间:2023-05-15 18:02
重庆市枫林秀水物业管理公司,在巴南区日月山庄小区的整个服务期间(2017年9月至今)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如:从未公布物业费收支和业主缴费明细、差别化收费;从未公布公共收益明细、强行按照公共收益5:5分成(《物管条例》八十四条规定不能超过30%),侵占全体业主利益,从不公开展示代扣业主方的完税证明;从不公示物业服务业主满意率,第三方评估结果也从未公示。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巴南区日月山庄小区枫林秀水物业公司与业主公共收益分成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理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汇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一)可以开展经营的场地范围;(二)电梯、电梯外大堂等部位设置广告的标准及要求;(三)不同类型、区域的场地有偿利用的最低收费标准;(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比例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共收益的财务管理要求;(六)相关的合同、会计凭证的建档保管、公示及查询办法;(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定期公示与审计办法;(八)对可能影响业主公共利益的经营性活动的禁止性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可以对前款所列事项重新约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按5:5分成违反上述规定。
二、调查情况
2017年日月山庄小区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了重庆市枫林秀水物业管理公司做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小区公共收益分成为5:5。物业公司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施分成,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第八十四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规定之规定。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受理于:2023-05-10 13:1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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