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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3 17:33
回复时间:2023-07-20 16:17
尊敬的领导们:
您们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社保是1992年4月开始缴费的,医保是2010年11月开始缴费的,请问,我2025年8月份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未到25年,2010年之前的算等同缴费年限吗?我退休之时需要补交医保费用吗?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市医保现行政策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其中,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4)军人服现役年限。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需满足上述规定,才能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您可根据您的参保情况,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咨询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和需补缴的金额。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有疑问,可与市医保局进一步联系,联系电话:023-12393。
重庆市医保局
受理于:2023-07-13 17:3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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