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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8 18:25
回复时间:2023-08-15 18:47
根据相关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产假变更为178天,按照条例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则生育补贴应该按照178天计算,为何目前生育补贴只按128天计算。那另外50天产假期间女职工收入从何而来?现鼓励生育,但是没有经济政策的补贴如何保证女职工安心休完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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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及12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生育津贴。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跟进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范政策出台情况,在全国统一规范政策出台前,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生育津贴计发。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有疑问,可与市医保局进一步联系,联系电话:023-12393。
市医保局
受理于:2023-08-08 18:2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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