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6 10:56
回复时间:2023-08-23 21:59
我是南城大道23号电力家属院的业主,我小区聚源达物业和业委会发文说“南城电力小区物管处在每月的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时发现,小区部分灭火器出厂日期为2018年6月,经统计小区1-5号楼共计241个灭火器出产日期超过5年”拟使用小区公共收益采购241个灭火器进行统一更换。 (4公斤干粉灭火器43元个,质保5年,预计费用241*43=10363元)。业主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更换灭火器事由本就是自愿原则,不应该用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少数业主也更换灭火器。本次更换活动就不适用以公共收益统一支付更换。该次更换的灭火器,不是国家强制标配,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是业主自费购买,业主可以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是否选购灭火器,是否购买其他替代消防用具,自主选择购买的消防用具的品牌、型号、厂家、价格等,物业和业委会统一更换灭火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要求取消本次统一购买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网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关于灭火器是否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购买而不能用小区公共收益购买的问题,电力小区物业合同中的服务内容不包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如该小区需要更换灭火器,应通过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是否使用公共收益进行购买。南坪街道已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小区业主意见收集。同时干粉灭火器是否有购买的必要性及灭火器大小要求等问题,请您咨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通过司法途径等维护您自身权益。
南坪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23日
受理于:2023-08-16 10:5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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