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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7 09:50
回复时间:2023-08-21 09:47
2017年4月至2023年初我在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入职以来,单位未为我购买社保。2023年1月我到社保局稽核科进行立案,社保局已立案。
目前重庆社评工资出来了,企业可以补缴社保了,我联系用人单位尽快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告知我让劳动者承担补缴滞纳金和利息,请问渝北区社保局、税务局企业社保补缴滞纳金和利息该谁承担?因本人今年三月份已满60岁,我还要等多久这个社保补缴才能办理?渝北区社保局、税务局你们对企业这种无赖没有任务处罚吗?
望渝北区社保局及时督促单位补缴社保,维护我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52****1492.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市民:
您好!
就您咨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相关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刻转区社保中心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由于您要求对您的联系方式进行“保密”,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未能联系到您了解具体情况。经查,本月区社保中心稽核部门对一起涉及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养老保险补缴投诉问题进行处理,已责令该单位为投诉人完成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办理,并已要求该单位及时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单位社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单位未按时缴费将产生滞纳金)。
二、政策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三、处理情况
关于您咨询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申报办理养老基本保险补缴业务后,对由此业务的办理产生的社保费滞纳金及利息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义务。具体到缴费方面,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产生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由此,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补缴业务后相关费用的补缴(承担)问题,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后及时缴纳。
非常感谢您对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如在社会保险方面还有其他问题,请与我单位进一步沟通(区社保中心对外咨询电话023-67802277)。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1日
受理于:2023-08-17 09:5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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