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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8 16:58
回复时间:2023-09-11 10:30
本人2023.8月退休,医保不足25年,现核算需要补缴145个月,单位截止8月缴纳医保基数是4652,目前医保局核算需要补缴的145个月缴费基数是6346。咨询医保局称是按去年单位所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请问这种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基数能否选择按社平工资60%的比例办理一次性缴纳?因缴纳费用较高,比较困难,望能有合理的政策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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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市医保现行政策规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办理退休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不划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参保单位与其职工协商解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若离开单位后,您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逐年缴纳或一次性趸缴。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可以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为73978元)。职工医保一档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职工医保二档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有疑问,可与市医保局进一步联系,联系电话:023-12393。
市医保局
受理于:2023-09-08 16:5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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