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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09:07
回复时间:2024-03-26 11:24
我是铜梁区人,女性,于去年6月社保退休,医保才只有15年,我想把医保一次性补齐,春节回家在铜梁社保大厅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告诉我说一次性补齐划不来,说要多缴费用,我不知道为什么一次性划不来?应该说提前缴完还要划算些,这是真的吗?望解答。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
您自诉于2023年6月办理社保退休,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6)号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第六条规定: “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休后医保不足年限补缴的相关规定
1、单位退休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规定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号规定:“对不足上述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仍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渝府发〔2003〕86号)的相关规定,即为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不划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个体退休医保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规定
按照上述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2024年个体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标准为一档2910元/年,二档6402元/年;一次性缴费的标准一档为3663.6元/年,二档8059.92元/年。
二、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不足年限是一次性补缴还是分年缴纳,是您退休时根据自己的缴费年限、身体情况、经济状况确定,不存在划不划得来这一说法。
若您还有其它疑问,您可以拨打我局参保事务科电话023-45646778进行咨询。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受理于:2024-03-16 09:0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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