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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22:02
回复时间:2024-03-21 15:33
江津区双福新区吾悦华府二期小区住宅总29栋,目前只交付13栋,分别为1-10#、13#、14#、15#(开发商称为一标段),一标段交付比例不足整个小区50%,且小区所配备的羽毛球场,篮球场等娱乐公共设施全部集中在未交付的二标段,业主根本享受不到所带的服务,前期物业合同签订为全小区1570户,2024年1月19日开发商通知接房,次月按照超四星级物业服务要求缴纳2.5元/m2物业费,交付比例不足且很多公共设施都未交付就按照足额2.5元缴纳物业费是否违反了前期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请相关部门给与帮助和解答。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市民朋友:
您好!您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双福新区吾悦华府二期小区交付部分物业收取全额物业费是否合理”的问题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能交付使用。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建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了解。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受理于:2024-03-16 22:0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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