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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9 17:11
回复时间:2024-04-20 11:54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在欢乐谷直播间购买2张年卡,订单号为:8000001317449672194.花费678元,后行程改变未使用,于是进行退费,被欢乐谷告知激活即视为消费不可退,理由是写明了不可退。我以法律条文据理力争并要求他们出具可以这样做的法律条文,工作人员拒绝回答,并强硬拒绝协商称随便去哪里告。如此嚣张的霸王条款使我不敢相信 遂进行投诉维权,在此为给领导们带来工作量深感抱歉。
欢乐谷验票方式为人脸识别激活,这只是一种节约成本的验票方式,我未对设备产生损耗,欢乐谷也为对我产生服务,他们可以这样做的法律条文是什么呢?“激活即代表使用不退”这种霸王条约我强烈要求退钱及处罚,理由如下:1.欢乐谷从未采取显著的能够明显警示消费者的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公司将字体设置为浅色的方式让人难以阅读,利用大段文字堆砌,将“激活即消费不可退改”字眼隐藏其中,购票时无法一眼看出,但“激活流程”字眼,却采取了以“【】”符号框出文字的方式重点标识,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诱导消费者激活;
2.且在购买门票时,也无弹窗等方式提醒消费者不退不换。
3.在购买门票进入付款页面时无相应提示。故意规避消费者对退换票的选择权与知情权。
以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附件1.2法律均为无效协议。
类似霸王协议情况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和小红书搜索量高达30万条,欢乐谷处理方式也是“看心情”,有的退有的不退,吃相难看,毫无道德底线与企业标准。
希望相关部门作为消费者的保护神,能对抹黑重庆旅游形象的企业进行处罚,保障购票者的正当退票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涉及法律条文:
附件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均为无效协议。
附件2
*《民法典》
第496条第二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市民:
您好!就您反映与欢乐谷存在消费纠纷一事,已交办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核处。现回复如下:
经调解,欢乐谷客服与游客沟通,已妥善处置,达成和解。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有疑问,请与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沟通,联系电话:023-67576505。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于:2024-04-19 17:1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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