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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5 14:16
回复时间:2024-06-06 15:46
我是江津的,新办法生效后,之前每月交的物业费超过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最高标准,请问我是执行原合同标准交,还是需与物业重新签定合同按最新出台办法要求交纳。如执行原合同,是否有法规依据。
业主在三清(水,气,电)没有用过的情况下可以和物业商量怎么来支付物业费,老业主能否要求物业按新办法修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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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适用于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根据上述规定,变更物业服务合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于:2024-06-05 14:1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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