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发布时间:2024-06-12 09:39
回复时间:2024-06-17 11:34
根据重庆6月1日执行的新版物业费收取标准,最高为4星级标准为1.9元/平,但目前我们小区的物业却不按照该文件执行,物业直接说他们是超4星级标准,按照原来3.5元/平执行,物业直接说那个来了都不管用。目前重庆新的物业收取标准有新规定,文件还提出了需要和物业协商等情况,目前我们仍没有降低物业费,整个重庆应该没有任何一个物业按照最新版物业费进行收取,我们目前这个情况,应该怎样才能降低物业费,还请相关部分给予回复。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适用于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第七十条“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等规定,降低物业费,要履行法定程序、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决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于:2024-06-12 09:39 评论: 0
声明:重庆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回复涉及网民隐私权、名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或作为新闻信源。同时我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