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发布时间:2024-06-13 16:21
回复时间:2024-06-14 17:17
我是巴南区江山青林半3期4栋202的业主,一楼103与102业主搭设雨棚3*4m的雨棚,影响二楼住户安全,采光,与物业沟通后要求拆除,一楼业主已没有问题,不进行拆,楼下安装雨棚也从未和我沟通过,得到该结论后转反应到巴南区城管局,与莲花街道,均给出的结果雨棚没有围护属于合法,不存在违法。根据重庆市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执行。如符合以上标准不属违法建筑。一楼业主的雨棚已经超过这个标准,但是巴南区城管局回复没有这个要求,这个条理只对街道不用于小区。我想请问市城管局该条例只是针对街道不属于小区住宅,一楼业主的雨棚没有围护就是没有合法的。雨棚拆不拆?我作为二楼业主诉求拆除雨棚。本次提供的现场照片与重庆市其他区针对该问题处理结果。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规定“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 2 米,伸出宽度不超过 1.5 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 自治县) 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其适用范围既包括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街道,又包括住宅小区。
一楼业主设置的雨棚只要超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就属于违法建(构)筑物。任务人都可以举报和投诉。
市城市管理局
受理于:2024-06-13 16:21 评论: 0
声明:重庆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回复涉及网民隐私权、名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或作为新闻信源。同时我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