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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30 12:33
回复时间:2024-07-04 22:27
本人房屋空置,一直未装修未入住(地址在重庆融创文旅城),是否能向有关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协商空置房物管费减半缴纳?是否2015年之后的新管理办法废除了空置房减半这一条款?还是说现在的空置房也能够向有关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物管费减半或者打折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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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指出,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制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比例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受理于:2024-06-30 12:3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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