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0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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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冯国财)的合法财产、无辜受到牵连 伸冤人:冯国财,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472号林正.远景3幢1-7号。联系电话:15922652713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还在野蛮的乱查封、乱执行,我们经过多次向各级领导反映,仍然没有人来过问此事,没有解封该房,严重的损害了我们老百姓的利益。
1、该房屋在查封时,已不是邱火琴的财产,邱火琴已于2011年9月18日通过中介已卖给了冯国财,双方签订有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冯国财,并支付20万元的首付款,当时双方已约定银行按揭由买受人冯国财负担,之后,并一直由冯国财支付交纳按揭款到至今房款已全部交清。但邱火琴在签合同后,将该房屋于2011年9月18日交付给冯国财居住和使用。冯国财已经全部支付完房款甚至实际装修占有使用,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第三人作为债权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两个平等的债权,都应当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不能为保护一个债权而损害另一个债权,所以,法院不得查封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因此根据《查封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房产。所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必须解封该房。冯国财与其父母搬进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472号林正.远景3幢1-7号房屋居住至今。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冯国财与邱火琴与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2、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查封该房屋确实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发《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该司法解释从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而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查封该房有误。(因买卖房屋在前,而大渡口法院查封在后)该房屋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不执行上级的司法解释办事,而是违法违纪乱办事,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还在继续查封野蛮乱执行该房,强制拍卖,已经在拍卖,不解除该房的查封,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简直是违法乱纪、无法无天、没有天理,没有公平正义可言,是在乱查封,乱执行。损害了我们的利益,伤害了我们的心,把我们一家人逼上梁山了。如法院一意孤行、乱执行,肯定要造成人命、死亡流血事件,我们已做好了充分准备了。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主持公道、尽快给予督促落实到位!不然肯定要造成死亡人命案。
伸冤人:冯国财的母亲:邱术容
2015.9.9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受理于:2015-09-09 10:1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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