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7 20:29
回复时间:2015-10-28 11:13
我是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退休职工郑尚弼,2007年4月重庆市人社局审批我退休时行政乱作为,使用作废的文件认定我的工龄,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事实如下:
我1970年5月至1973年5月经组织批准在荣昌县五福乡新湾村任乡村医生;1973年6月至1973年10月被组织抽调到荣昌县安富镇粮站支援征粮;1973年11月至1978年2月经组织批准先后在荣昌县安富镇民办中学、五福乡民办中学任教;1978年3月考入四川医学院学习;1982年12月毕业分配到永荣矿务局总医院工作;2007年5月退休。
根据《重庆市劳动局文件》渝劳险发(88)字第16号文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永荣矿务局职工总医院根据我的《职工档案》记录,并派人到我曾经任教的荣昌县安富镇民办中学、五福乡民办中学、荣昌县安富区中小学财会室、荣昌县安富区公所文教办公室和荣昌县文化教育局调查、核实、取证,共获取调查材料16页,其中包括荣昌县安富区公所文教办公室和荣昌县文化教育局1973年11月至1978年2月期间每月发给申诉人13元国家工资补贴的部分清单(注:这些调查材料全部保存在我的《职工档案》副本中,有案可查)。在此基础上,经永荣矿务局职工总医院党、政领导会议1990年5月18日集体研究,1990年5月23日中共永荣矿务局职工总医院委员会院委发(1990)20号文件,确认我“从1973年11月1日起计算连计续工龄(含四川医学院学习时间)”,并享受了相应的工龄工资。
后来, 根据《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的规定,医院认定了我任乡村医生期间的工龄,有《重庆市行统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为证。
市人社局2007年4月19日审批我退休时,将我的参加工作时间由1970年5月更改为1982年12月,有《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为证。
为了弄清原因,我询问医院负责申报退休的经办人罗礼方,罗礼方说是市人力社保局没有认定我任乡村医生和民办教师期间的工龄。她复印了为我填写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给我(该表载明我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0年6月),用以证明她是按1970年6月申报的。当我问及《重庆市行统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上载明我的参加工作时间是1970年5月,她为什么要将我的参加工作时间由1970年5月更改为1970年6月时,她给我的回答是我的档案中记录1970年5月我在参加“赤脚医生”培训,不能计算工龄。当我询问永荣矿业公司社保部负责申报退休的经办人刘作英时,得到的回答仍然是市人力社保局没有认定我任乡村医生和民办教师期间的工龄。刘作英还拿出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填写的、盖有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印章的《重庆市行统单位退休(职)人员增加花名册》作为证据。从这份《重庆市行统单位退休(职)人员增加花名册》可以清楚看出“参加工作时70.06”被市人力社保局行统办审批退休把第一道关的责任人王浩用笔划掉,更改为82.12;“建立账户前缴费年限(M)25.5833”也被王浩用笔划掉,更改为13.0833;“全部工作年限(M)36.9167”同样被王浩用笔划掉,更改为24.4167,并留有王浩的亲笔签名及日期。
我对市人力社保局不认定我任乡村医生和民办教师期间的工龄感到不解,询问刘作英:医院依法认定的我任乡村医生期间和民办教师期间的工龄,市人力社保局凭什么不予认定?刘作英看我有疑问,于是拨通了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退休把第一道关责任人王浩的电话,让王浩进行解释。王浩给我的解释是:“因为你不是从乡村医生直接考入医学院的,所以你任乡村医生期间不能计算工龄;虽然你是从民办教师直接考入医学院的,但你考的不是师范学院,而且你毕业以后也没有从事教师工作,所以你任民办教师期间也不能计算工龄”。王浩的回答明显违反(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和《重庆市劳动局文件》渝劳险发(88)字第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说明王浩审批退休乱作为。
我对王浩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审批退休乱作为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诉(注:《申诉书》是由刘作英转交给市人社局的)。市人社局收到我的《申诉书》后,于2007年6月1日上午在市人力社保局4楼的会议室和我进行沟通。当时参加的人员有:市人力社保局养老处刘处长、办事员小欧;行统办王婵娟科长、第一责任人王浩;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社保部刘作英和申诉人。
在沟通过程中,王婵娟向我出示了劳人险(1986)5号文件,用以说明我任乡村医生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王婵娟向我出示了劳险便字(81)30号和教计字(86)179号文件,用以说明我任民办教师期间也不能计算连续工龄。我当即指出王婵娟出示的这些文件全是已经作废的文件。认定乡村医生工龄的规范性文件是(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而不是劳人险(1986)5号文件,认定民办教师工龄的规范性文件是渝劳险发(88)字第16号文件而不是劳险便字(81)30号和教计字(86)179号文件,当时市人力社保局养老处办事员小欧也觉得王婵娟的解释不能服人。因我不服王婵娟用作废文件认定工龄,王婵娟改口说还有另外的文件,可以不认定我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工龄。当我要求王婵娟出示该文件时,王婵娟又说没有找到那个文件,并说她以后用传真发给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社保部,让我到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社保部去拿。沟通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的刘处长、小欧、王婵娟、王浩在渝中区人民路丰盛楼接受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的吃请。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参与吃请的有:社保部杨副部长、刘作英、律师张本作、司机和我。
几天后,我从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社保部刘作英那里拿到了据说是市人力社保局行统办科长王婵娟传真过来的、用来否定申诉人任民办教师期间工龄的文件即渝劳办发(2000)250号文件,我发现渝劳办发(2000)250号文件第四、五条的规定与《重庆市劳动局文件》渝劳险发(88)字第16号文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完全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区别。我询问刘作英,根据渝劳办发(2000)250号文件第四、五条的规定,不但不能否定我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工龄,反而能够认定我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工龄。刘作英又拨通了王浩的电话,让王浩解释。王浩告说是养老处刘处长不同意认定我的工龄。养老处刘处长为什么不同意认定我的工龄呢?原因也许只有一个:他接受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的吃请。
市人社局退休行政审批应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定我的工龄应以现行有效文件为依据,不能用已经废止的文件来认定我的工龄,用已经废止的文件认定我的工龄是明显的行政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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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于:2015-10-27 20:29 评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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